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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必須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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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單位應與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簽訂安裝、拆卸合同(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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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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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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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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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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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人員名單、安裝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在實施前兩天內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安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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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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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設備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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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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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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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設備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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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加節,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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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系統必須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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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件必須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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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前,塔式起重機下支座與頂升套架應可靠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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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前,應確保頂升橫梁擱置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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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前,應將塔式起重機配平;頂升過程中,應確保塔式起重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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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加節的順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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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過程中,不應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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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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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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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深圳寶安“12.28”塔機事故,造成六人死亡,一人受傷。事故主因:塔機上部結構平衡調整不當,嚴重偏載,致使頂升運動部件卡位,頂升作業時液壓系統壓力調定不當,為工作壓力的1.9倍,導致頂升支腿失效,上部結構墜落,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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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惠州市大亞灣“9.20”塔機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主因:塔式起重機上沒有安裝風速儀,風速超過4級時,仍然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塔式起重機失衡并傾斜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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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廣州市增城“7.19”塔機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主因:塔機頂升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在沒有司機對塔機進行控制的情況下違章冒險作業,塔機吊臂轉動使上部失去平衡,導致塔機傾覆倒塌。